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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阳审判国内首例“质押车套路贷”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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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  语

 3月27号,当阳市人民法院对周某云等20人抢夺、诈骗、寻衅滋事、盗窃、伪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。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人数众多、跨多省、链条式分工作案、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的大型涉恶案件,也是全国首例“质押车套路贷”新型犯罪案件。


案情回顾


2016年10月以来,被告人周某云、吕某军经共同商议后分别成立公司,雇请中介以签订车贷合同可办理贷款为名,诱使客户签订分期购车贷款等合同,骗取银行贷款。同时诱骗客户签订分期购车反担保合同、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一系列合同。但购买的车辆不交给客户,而是安装GPS定位设备后质押给他人获利。车辆质押后,周某云、吕某军故意连续多期不给客户还银行车贷,造成客户车贷逾期的假象。银行催收后,周某云、吕某军再以收逾期贷款车为由,雇佣他人将车辆抢回或盗回,二次出售后所得款项部分归还银行贷款,余额占为己有。



经查,周某云、吕某军以该犯罪模式共作案18起,其中在湖北、山东、上海、内蒙古抢夺车辆6辆,价值180.6万元;在安徽、河北盗窃车辆2辆,价值68万元;在浙江诈骗10起,金额350多万元。该案涉案人员众多,涉案金额巨大、犯罪手段新颖、案情重大复杂,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,宜昌市政法委列为“扫黑除恶”督办案件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云、吕某军纠集多名被告人在特定行业内有预谋、有计划地反复、多次实施抢夺、盗窃、诈骗等犯罪活动,组织严密,分工明确,成员基本固定,逐步形成了以周某云、吕某军为首,卢某等多人参加,以通隆公司、海航公司为据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在多个省市均有案发,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,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法院判决


法院判决,被告人周某云、吕某军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,系首要分子,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以被告人周某云和吕某军犯抢夺罪、盗窃罪、诈骗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。以犯抢夺罪、盗窃罪、诈骗罪、寻衅滋事罪、伪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国等十八人一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一定数额罚金;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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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当阳市融媒体中心

记者 张勇 李伟 谭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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